锡伯族的哈拉莫昆中,对违犯族规家法的族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在锡伯族中,严禁同姓通婚,要求骨血正流可通婚,即舅女与姑子可通婚。严禁骨血倒流,即姑女与舅子,不许通婚。 族人对族规家法有轻微违犯者,便要对其实行舆论谴责的处罚。其形式是哈拉达或莫昆达召集族人大会,在会上将其罪过公布于众,让族众痛责。触犯族规者的家长,可以为其求情,也可托族中长辈求情,或自己亲自向哈拉达、莫昆达跪求赎罪,视其认罪态度,哈拉达、莫昆达再召集族人大会,可终止舆论谴责。这样的惩处,只限族内,不许向别的哈拉、莫昆讲,俗谓“家丑不可外扬”。如有人违犯了这一族规,也要受到相应的惩处。 锡伯族是一个敬老的民族,对老年人违犯族规家法的惩处,也有别于青壮年,主要是罚款罚物,通过这样的形式令其思过自新。所罚钱物,哈拉达或莫昆达将其用于族内的公共事宜,如族内的祭祀费用等。 锡伯人最嫉恨偷盗,族内如有偷盗行为发生,莫昆达勒令偷盗者把赃物示众,让族人痛斥其不法丑行,然后让人带着他的赃物,到被盗人家跪求赎罪,归还赃物。 对有些违犯族规家法的人,有的要处以劳动惩罚,让他到本哈拉莫昆中生活困难的人家中无偿劳动,劳动惩罚的时间要视其违犯族规的程度,一般都是劳动一天以上。 锡伯人对孕妇违犯族规的处罚方式是羞辱。因孕妇不能施以体罚,对其执行羞辱的形式,一是吐脸,二足历述其过错。以此来令其认错,改过自新。 锡伯族的族规家法中,也有肉体惩罚,这主要是对族中青壮年施行。其形式有顶砖、罚跪、鞋扇、掌脸、鞭打、柳条笞,甚至杖打。 锡伯人由于持家从严,增强了族内的凝聚力,抑制了不法行为的滋生,在世代传承中,锡伯人的习惯法已深入了人心。
日期 : 2020 › 06 › 300个相关结果 0次浏览
哈拉和穆昆达是达斡尔族的血缘团体,在哈拉和穆昆内,世代传承着习惯法,这些族规和家法,族内人都自觉地遵奉着。 族外婚。同一哈拉、同一穆昆的男女,严禁通婚,达斡尔人认为,如追本求源,都同属一个始祖的子孙,不容许血脉回头。这一族规,族内人都自觉遵守,即使是身居要职的朝廷命官,也不得违背,否则就要受到习惯法的制裁。 定期修谱。达斡尔人大约从康熙年间开始,各氏族内就开始自立谱书了。哈拉的族谱,定期修缮。约定修谱时间后,届时各穆昆要派一两人来参加,来时要带来本穆昆的族谱。达斡尔人把修谱视为大事,修谱仪式很隆重,届时要杀猪宰牛,摆肉供奉祖先,焚香礼拜,然后才能展开哈拉的族谱。上谱的只限男性,新生的用朱砂把名字写在父辈的名下,死亡的用黑笔涂写标记,上谱后全哈拉举行宴饮。穆昆有穆昆族谱,修谱时都是男性上谱,女性不上谱。所以母亲是从哪个哈拉来的,随着年代的久远,便无从知晓。达斡尔人进入父系社会以后,血缘关系多是严格地按父系血统来维系,认为女性是从异姓哈拉来的,本哈拉的女性,是要嫁到异性哈拉去的,所以至今女不上谱。 家族墓地。达斡尔人莫昆有莫昆墓地,不允许单家独户埋葬死者。在墓地里,要按血缘的亲疏远近,辈分的不同,分成不同行列埋葬死者。不是本哈拉的族外人、萨满,不许葬入家族墓地。本氏族的因犯罪处决者、孕妇、死于传染病者、儿童、单身汉、被开除莫昆籍者、本莫昆未出嫁而死的姑娘,均不得葬入莫昆的墓地。近半个世纪以来,由于迁徙频繁,出现了不同哈拉的人们杂居一屯的现象,莫昆墓地渐被贝功墓地所取代了,家族墓地的习俗传承至今。 族内祭祀。达斡尔族每个莫昆都有共同祭祀的祖神,达斡尔族称为“霍卓日巴口肯”。同时又有以此神为神灵的跳神巫师,达斡尔语称为“霍卓日耶德根”,或称“莫昆耶德根”。每个莫昆还有共同祭祀的“敖宝”,每年要举行春秋两祭。祭祀的仪式很隆重,要杀猪宰牛,供奉神灵。要由莫昆耶德根的二神——巴洛其来念诵祭词,代表族众向神灵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免除畜疫。妇女不准参加祭祀活动。祭祀完毕,要举行摔跤、赛马、打曲棍球等体育活动。如果畜疫流行,或发生虫灾,便打破一年两祭的定例,要临时祭祀敖宝。祭祀费用,由各户均担。 如发生旱灾,要由妇女在村内祭敖宝,举行素祭,俗称“瓦达木拉呗”,用鸡禽或奶制品和粥食供奉神灵,还要举行一种特殊的求雨仪式。遇天旱,成年女人便相约来到河边,用鸡为供物祭河神。祭毕,用盆盛水相互倾泼,全身透湿,以此来感动河神,祈求降雨,俗称“多德嘎热呗”,或称“多沃呗”。
鄂伦春族的家庭结构承袭着古老的穆昆制。鄂伦春人称氏族为“穆昆”,其意是兄弟们或同姓人,由同一父系血统的亲人所组成,血缘是联结的纽带。同一氏族由四部分人所组成,即同一父系祖先的男子,从外氏族娶来的妻子,收养的养子,还有合并其他氏族的成员。 据统计,鄂伦春族的氏族共有10余个,即玛拉依尔(孟)、乌恰尔坎(吴)、葛瓦依尔(葛)、古拉依尔(关)、魏拉依尔(魏)、玛哈依尔(猛)、莫拉呼尔(莫)、杜能肯(杜)、卡格依尔(韩)、橙气依尔(陈)、柯尔特依尔(柯)、白依尔(白)、阿其格查依尔(阿)等。 族外婚制按照穆昆古老的习惯法,有三条全穆昆的人必须都要遵奉: 其一是严格执行族外婚,同一穆昆的严禁通婚,婚姻只能在不同氏族间进行。但氏族人口发展是不平衡的,如有的氏族人口太多,严格执行氏族外婚确实有困难,则一个穆昆可分成两个或数个穆昆,但这必须要经过全体氏族大会商定同意后,方可划分,划分后的穆昆间,才允许互相通婚。例如玛法依尔氏族和莫拉哈尔氏族就是如此,他们原本是同一穆昆,分开后两个氏族就允许通婚了。鄂伦春人非常重视穆昆的划分仪式,届时要宰牲祭天,要请萨满跳神祷告。只有这样,才认为这是天意。如果只通过氏族大会商定,没有举行跳神仪式,虽已把穆昆划分成两个,这两个氏族间还是不允许通婚。例如玛拉依尔(孟)和乌恰尔坎(吴)这两个氏族,魏拉依尔(魏)、古拉依尔(关)、葛瓦依尔(葛)三个氏族,就因为他们划分氏族时没有宰牲祭天,所以虽已划分,但还是不能互相通婚。 其二是同一个穆昆的人,要供奉共同的祖先神。 其三是有公共的墓地,人死在异地,要把尸体运回同一个穆昆的墓地进行安葬,如距离太远、暂时不能运回的,以后也要把遗骨运回安葬。埋葬在外地,认为灵魂不安,只有和祖先生活在一起,这样才是叶落归根。 氏族大会在穆昆组织中体现最高权力的是氏族大会。穆昆中的一切大事,都要经过大会议定。一般情况下,选举穆昆达是十年举行一次氏族大会,续谱是每隔三年举行一次氏族大会。如有突发事件,氏族大会也可以临时议定召开。鄂伦春人都非常重视氏族大会,氏族长发出开会的通知,没有无故不到的。届时都驮着猎物,准时到会。氏族大会因来的人多,所以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要搭建许多斜仁柱以备住用,要平整场地以做会场。氏族大会首先要杀牲祭天,祭祀祖先神,萨满要击鼓颂神,祭祖完后才能商议族中大事。在此期间还要举行摔跤、射箭、赛马、歌舞等文体活动。氏族大会是民主平等的,每人都可以发表意见,氏族长主持会议,集中多数人意见,作为氏族大会的决议。
蒙古族的家族习俗,是有着历史的传承性的。在12世纪以前,蒙古族还处在氏族社会中,同一氏族内部,严禁通婚,同一氏族内的全体成员,都认为自己出身于同一祖先。12世纪以后,蒙古族的氏族社会制度渐趋瓦解,从生产上看,由集体游牧的“古列延”方式,向个体游牧的“阿寅勒”的方式转化。蒙古族自从脱离了母系氏族公社,家庭便产生了。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由平行的夫妻关系和垂直的亲子关系而构成。 由于私有财产的积累和受其他民族封建伦理观念的影响,蒙古族的家庭观念也变得越来越浓重,这就形成了一整套的血缘观念、财产继承观念、族权观念、门第观念。 血缘观念是父系氏族社会的历史传承,强调父系的血统,儿子再不是可以任意交换的奴隶。奴隶社会时,奴隶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例如成吉思汗十一世祖朵奔篾儿干用一只鹿后腿就可以换马阿里黑•伯牙兀歹作家奴,把家奴也看成是家族的一个成员。随着血缘观念的加深,传宗接代的思想就变浓了,正因如此,在家庭中,血亲的地位就比姻亲高得多了。大的家庭中,都有家谱、世系。蒙古族贵族阶层称为“台吉”,“台吉”这一词,源出汉语太子的意思。在成吉思汗时,这一词只用于皇太子,后来渐渐地就成为成吉思汗后裔的统称了。到清代的时候,这成了封爵的依据,高贵者为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在此之下,把台吉又分为四等。这些王公、台吉之类的贵族阶层,都有自己的家庙、衙门,“衙门”就是本家的基地。在家庙和衙门处,都设有专人保护。这种血缘观念,从7世纪起就已很强烈了,这在蒙古族的史料中就已经有了记载。由于对祖先神的崇拜,都要按时举行家祭。 财产继承观念由于对父系血缘观念的重视,这就直接影响了家庭中的财产继承观念。个体家庭已经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家庭的财产是家庭的经济命脉,是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家庭的财产如何分配,如何赡养老人,如何继承父辈的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就形成了一定的家庭财产继承观念。在蒙古族史书《史集》中有这样的记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其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与属众;其余财尽属幼子。”在《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中,也有这样的记载:“成吉思汗的大扎萨克(即《扎撤》,也称《成吉思汗金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这是蒙古族的传统惯例,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蒙古语把最小的儿子称为“斡赤斤”,意为守灶者,就是要由最小的儿子来沿袭家族的香火。蒙古族的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以长子、幼子为主的风俗,一直传承至今。
鄂温克族是我国北方古老的兄弟民族,用民族学的研究方法考察,鄂温克族的先民,在隋唐时就游猎于贝加尔湖东北苔原地带的鞠部。马端临的《文献通考》载:“鞠国在拔野古东北五百里,六日行可至其国,有树无草,但有地苔。无羊、马,因畜鹿如牛马,使鹿牵车,可乘三四人。人衣鹿皮,食地苔,其俗聚木为屋。”这一记载形象地勾勒出了鄂温克人生活的图画,“聚木为屋”就是指的鄂温克人居住的仙人柱。 清初,鄂温克人在南迁嫩江流域之前,其家庭结构还是处于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以父系血缘为联结的纽带,每一个氏族都有自己的氏族长,氏族大会是全氏族最高的权力机构,氏族中的大事,都由氏族大会裁定。氏族长是由氏族成员民主选出的,氏族长有召集氏族大会和处理氏族内部纠纷的权力。按照鄂温克族的传统习惯法,当选氏族长的法定年龄为20岁,如不到年龄,就不能被选为氏族长。 鄂温克人南迁嫩江流域以后,父系氏族的家族结构,就逐渐开始由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过渡。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随着社会的发展,商品经济进入了鄂温克族的社会之中。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一夫一妻制的家庭,逐渐开始独立。其二,铁器的传入,使一夫一妻制的独立家庭加速发展,在父系家族的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土地、森林、猎场、牧场的基础上,个体家庭也开始占有牲畜、枪支、狩猎产品,私有财产使个体家庭逐渐摆脱了氏族的血缘束缚,使个体家庭逐步成为独立的消费单位和经济单位。其三,清代的旗佐制度也是促使鄂温克族氏族制度瓦解的一个重要因素。清初时对鄂温克族实行“须用善言抚慰,饮食甘苦,一体共之”的招抚政策,根据鄂温克族的氏族结构特点,以氏族为单位,编设牛录,不设兵额,每年每进贡貂皮一张,归宁古塔昂邦章京管辖。 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势和私有财产的集中,在鄂温克族中,出现了氏族贵族。据史料记载,在清朝初年,在鄂温克族的一些氏族贵族中,在家庭结构中已出现了家奴,让奴隶来放牧牲畜。奴隶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战俘为奴。在清代,鄂温克族官兵从征时,俘获的儿童带回家中蓄用为奴。第二类是赏奴。清政府承认鄂温克族在家庭中蓄用奴隶,把一些流犯赏赐给鄂温克族官兵为家奴,史称“迁奴”。《黑龙江外传》就有这样的记载:“为奴者,律书给披甲人为奴,给索伦、达呼尔为奴。”“索伦”,即鄂温克人。第三类是买奴。在当时,奴隶可以买卖,一匹马或一个银元,就能买到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鄂温克族的家奴,有相当一部分是买来的。据《黑龙江志稿》记载,清末仅布特哈东路,即今讷河市一带,鄂温克族官兵就拥有奴隶476户,男女老幼共计有1323人。布特哈西路,即今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镇一带,买奴情形也大致如此。
锡伯族的家族组织结构,实行哈拉、莫昆制,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群体,每个家族都属于某一哈拉,这是锡伯族最基本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哈拉”就是姓氏。据调查,居住在黑龙江的锡伯族共有65个“哈拉”,由于和汉族杂居,受汉文化的影响,大多都冠用了汉姓。如瓜尔佳氏为关姓;何叶尔氏,为何姓、赫姓;虎尔哈氏,为何姓;哈斯胡里氏,为韩姓;图克色里氏,为佟姓;伊拉里氏,为伊姓;额尔克勒氏,为鄂姓;巴雅拉氏,为白姓;那拉氏,为那姓;莫图里氏,为莫姓;托库尔氏,为陶姓。也有使用汉姓的,如孙、李、谢、周、曹等。 同一哈拉的族众,为同一祖先的后代,同一哈拉传至五六代以后,便分出莫昆,“莫昆”是哈拉的分支。每个哈拉可以包括几个莫昆,同一哈拉的人严禁通婚。氏族中的大事由莫昆达主持,莫昆达由族中辈分最高、办事公正、德高望重的人担任。族中人对他极为敬重,族中有子女不尊敬父母的、父母弃儿女的、家庭纷争的,甚至人命案,都由莫昆达主持族人协商解决,一经商定,都要执行。有这样例证,双城市跃进乡安升村傅安平的祖父傅英,在清代是官员,威望高,有家业,人称“英老爷”,他是族内的莫昆达,他就曾下令惩处族内的一名忤逆子,将其扔进松花江的冰窟窿内处死。 后来锡伯族的家庭结构以父亲为主,家中父子同在一处生活。也有四世同堂的家庭,辈分最高的男子主持家务,管理经营、收支、婚姻、丧葬、诉讼、人际关系等事宜,家中其他成员未经家长同意,不能擅自处理家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妇女的地位很低,无权管理家务,也没有财产继承权,只能承担繁重的家务。只有丈夫不在时,才可以协助当家的长子处理家务。封建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观念,“三从四德”的陈腐伦理观念,严重地束缚着锡伯族的妇女,使她们完全失去丁昔日母系氏族社会时的光彩。
满族是最重视宗族发展的民族,非常重视各支系的传承关系,在没有文字时,便以结绳记事的原始方式,留下了无文字的族谱。 在满族的祭祀中,要祭“佛托妈妈”,这位显赫的女神,意即柳始母,被族人尊为“子孙娘娘”,佛托妈妈多用一个黄布口袋代表,俗称“妈妈口袋”。妈妈口袋里装一条几丈长的线绳或麻绳,俗谓“子孙绳”,或称“长命索”。绳上系有代表宗族成员的各种象征物,如弓箭、小摇车、红布条、蓝布条、铜钱、羊猪嘎拉哈等,以此来分辨辈分,每一代有多少男女,这里还寄寓了对晚辈子孙的厚望。子孙绳越长,系物越多,就象征着从始祖母起始,家族兴旺,子孙昌盛,其实这就是满族最原始的“无文字的宗谱”。 后来有了“档子”,这是由氏族中专门书写的“榜色达”来书写,是木刻或书写在桦树皮上或兽皮上,其内容是族源神话,族中的大事记,族中成员等。 满族入关以后,满族氏族都普遍创立了宗族族谱,努尔哈赤的满文《玉牒》,就是那时族谱中的谱系表。世居宁古塔满族的满文族谱,也是那时立谱的,到康熙朝中期,因满汉文化的交融,出现了满汉文合璧的满族谱书。时至清末,大部分的满族家庭的族谱,都译成汉文了。 满族立谱的目的是“明世系,别支派,定尊卑,正人伦”。因“支派繁衍及居住变迁,必修谱书,以辨亲疏长幼之序”。这和汉族的族谱一样,是家族宗法制的反映,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规定了封建宗法家长制,即高祖、曾祖、祖、父、本身、子、孙、曾孙、玄孙等九代传承。 宁古塔的满族家家有谱,因年深日久,分支日繁,迁徙多变,谱情各异。各氏族都以立谱、修谱为族中大事,至今传世不休。立谱、修谱都由本族长穆昆达和族中最高辈分的“老岗子”及族中德高望重者共同议定修谱事宜。 满族修谱一般选龙虎年修谱,取龙腾虎跃、家族兴旺之意,但也有选鼠年修谱的,这是人口稀少的家族,认为鼠生殖能力强,取其子弟繁盛之意。大多数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议定修谱后,由穆昆达通知族人,先要上坟、祭祖,平时族谱是放在祖匣中,祖匣又称“佛爷匣”,放在西墙的祖宗板上,修谱时要“请谱”,把祖匣取下,然后取出展开。谱分两部分:一为谱册。这是供奉祖先的世系表,表皮上有仿官印朱笔写成“宁古塔满洲××旗××氏族(宗)谱”,册内写有谱序,说明祖籍、入旗时间、何时迁至宁古塔、祖辈官职及功德等,其余均为世系表。二为谱书,详细记载族源、历史沿革、迁徙居地、田产管理、族规族训、祖坟祭祀、祭祀仪式、行辈排字、世系分支、族人户口、夫妻配偶、所生子女等。
旧时,满族的家庭组织与结构传承着穆昆与哈拉制。“穆昆”是家或家族的意思,“哈拉”是姓或氏族的意思。“穆昆”是最基层的家庭结构,是以血缘关系为联结的纽带,族长为“穆昆达”。穆昆组织源于氏族社会,是满族社会最基层的血缘组织。在满族聚居区中,往往是聚族而居,穆昆组织有着很强的凝聚力,同一穆昆的人,因有血缘维系,有着一种特殊的亲情,往往是一人有事,群体相助。祭祀共同的祖先,在续谱、祭祀与外家族发生利益冲突时,穆昆的凝聚力显得特别突出。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口的繁衍,家庭的结构自然便出现了代际和亲缘关系,满族早期的家族结构是实行年长请子别居和各居的习俗。就是在一个家庭中,儿子长大了,要分居另过,但小儿子随父母。儿子虽然分居另过,但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种习俗的形成和早期满族的渔猎经济相关,因生活资料来源的不稳定,这样的家庭结构有利于生产。 当满族进入农耕时期,由于生活的稳定、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经济的提高,曾一度义以人丁兴旺的儿世同堂为荣。这和汉族文化的影响有关。此时的家庭不仅有血缘关系,同时也有经济关系了。分家别居时,也要分家产,小儿子随父母同居,父母故去后,家产由小儿子继承。 长子在家族中有特殊的地位,家谱要由长房长支保管,家中祭祀、续谱等事宜,要由长子操办。满族非常重视家族的接续,兄弟中没有子嗣的,要在近支中选子侄为继嗣,以此接续香火,但长子不能过继。 和汉族不同的是,在满族的家中,女人的地位比较高,家庭中诸如生产、经济、人际关系等,都由女人主持,在某种程度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的遗风。在满族的家庭中有重小姑的习俗,特别是未出嫁的姑娘,在家中兄嫂都要高看一眼。出嫁后,姑奶奶在娘家也受最高礼遇。 哈拉是满族的姓氏,是由同一姓氏的穆昆组成的。穆昆可分若干支,同一哈拉的不一定是同一穆昆,但同一哈拉的穆昆都是同一姓氏。据《清朝通志》载:满族的姓氏有647个,在这些姓氏中,有同宗异姓,也有同姓异宗。 以血缘为群体维系的哈拉和穆昆,都要定期召开全体大会。民主、公正地推举年长或有出色生产经验、受到众人拥戴的人做氏族长“哈拉达”或家族长“穆昆达”。哈拉达、穆昆达分别负责掌管氏族、家族内部的婚姻、祭祀、续谱,联合进行渔猎生产,召集公众大会及竞技活动,裁决族内的纠纷、争讼等事宜。清末民国时期,哈拉达和穆昆达受到统治者的控制,一般由官方委派任命,这就在家族的结构上染上了官方的色彩。
居住在黑龙江的柯尔克孜族有很严格的族规和家法。他们的家庭结构,一般是由祖孙三代或三代以下直系亲属组成的,都是以家为基础的家长制家庭。祖父或父亲做家长,家长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家庭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全家人都要无条件服从家长,特别是在处理家庭经济或对外关系上,家庭成员必须听从家跃的决定,绝对不准违背家长的意志,如果有所违背,就是违背了家规。对家长的威信,不得以任何形式有所损害,全体家庭成员,都要自觉地维护家长的威信。 柯尔克孜族的家庭中,女的要服从男的,小的要服从大的,全体家庭成员都服从家长,男尊女卑相沿成习。按照家规,父母对子女有命名、抚养、教育和料理婚嫁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送终的义务和继承家产的权利。 柯尔克孜族是一个重礼节、敬宾客的民族,父母对子女从小就要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在路上相遇,两人都要用手托胸躬腰互问“萨拉姆”或“瓦克西”,其意是问好。家里有远道而来的宾客,这是全家人的大喜事。无论是亲戚、朋友,甚至是路遇的陌生人来到家中,都要热情相待,对宾客招待不周,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招待客人要用最好的饭菜,要有肉、“纳红”、“西仁吉鲁什”、抓饭等。柯尔克孜族的礼俗,客人吃的东西,在碗里要留一点,不能全吃光,以此来表示主人招待得很丰盛。客人吃羊肉时,要先取出一部分送给主人家的主妇和小孩。 对远道而来的客人,主人要扶他下马;晚上安歇时,女主人要为客人铺被子;客人睡下后,女主人为其盖被子。当客人告别时,主人要为其备马,要扶客人上马。平时邻里相处,也要热情待客,也要用马奶、酸奶、奶皮等食物招待客人,美味共享。认为这样做,才符合家规和家风。
达斡尔族的家庭结构是世代传袭的哈拉莫昆制,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群体。据史料记载,达斡尔族从明清以来大约有达斡尔、金克尔、阿尔丹、克音、鄂尔特、胡勒达斯、卜吉特、索多尔、纳迪、吴然、毕力央、苏鄂尔、敖拉、鄂斯尔、莫尔登、庆热、德都勒、托木、熟贝勒、乌力斯、鄂嫩等21个哈拉。 哈拉这一共同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占据着一定的聚集地,共同组织生产活动,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实行民主管理的职能。全哈拉的管理者是“哈拉达”,即部落族长。哈拉达不是自封的,是由全哈拉民主选举产生的,他负责制定本氏族的礼仪,组织生产,摊派贡赋、杂役,维护氏族内部秩序,监督习惯法的实施等。 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哈拉中又衍化出来了莫昆,“莫昆”是哈拉的分支,一个哈拉包括几个莫昆,同一莫昆的成员,血缘关系就更近一层,对家族有着更直接的约束力。 管理莫昆的人称为“莫昆达”,这不是自封或由官方任命的,是由莫昆全体会议,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的。莫昆达当选的条件是成年男子、办事能力强、主持公道、精明强干、在全莫昆中有很高的威望,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当选。当选以后,如办事不公、触犯习惯法、不能为族众所拥戴,族众有权提议召开莫昆会议,可以罢免,另选合适的人当莫昆达。 莫昆达的职责是处理莫昆中的日常诸种事务,召集或主持莫昆会议,讨论决定族内重大事项和案件,管理柳条边、封山育林等关系族众利益的自然资源,调解族内诉讼,惩处违反习惯法的族人,教育族众遵守习惯法,尊老爱幼。上述是对莫昆内部的职责。莫昆达还负责对外部交涉,是全莫昆的全权代理人。 莫昆达没有任期,不脱离生产,没有特殊的报酬,也不享受任何形式的特权。17世纪初,随着达斡尔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氏族贵族的出现,哈拉达和莫昆达便不再选举了,渐渐失去了氏族民主制度的职能,已由官方任命了。 在莫昆中,父系大家庭称为“贝功”。在20世纪以前,人口多达四五十人的贝功还在达斡尔族中普遍地存在着,家中三五间的正房住不下,还需建厢房居住,以四世同堂为荣。贝功实行房屋、土地、牲畜共有,全家同吃同住同劳动。个人也可以有小份子,如牛、鸡、猪等,这些小份子归个人所有。 管理贝功事务的是“贝功达”,译成汉语即户长。达斡尔族有尊老的美俗,家中的大权,必须由长辈行使,如果祖父在世,就由祖父做贝功达,如果祖父不在世,便由父亲做贝功达,父亲不在世,要由长兄做贝功达。也有个别家庭,父亲在世,由儿子当贝功达,但家中大事,儿子还是要请示父亲,父亲同意了,才能决定。有的家庭,父亲年老体弱,长兄软弱无能,也可以让弟弟做贝功达,尽管如此,家中大事,也不能一人独断专行,需经大家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