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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族的家庭结构承袭着古老的穆昆制。鄂伦春人称氏族为“穆昆”,其意是兄弟们或同姓人,由同一父系血统的亲人所组成,血缘是联结的纽带。同一氏族由四部分人所组成,即同一父系祖先的男子,从外氏族娶来的妻子,收养的养子,还有合并其他氏族的成员。 据统计,鄂伦春族的氏族共有10余个,即玛拉依尔(孟)、乌恰尔坎(吴)、葛瓦依尔(葛)、古拉依尔(关)、魏拉依尔(魏)、玛哈依尔(猛)、莫拉呼尔(莫)、杜能肯(杜)、卡格依尔(韩)、橙气依尔(陈)、柯尔特依尔(柯)、白依尔(白)、阿其格查依尔(阿)等。 族外婚制按照穆昆古老的习惯法,有三条全穆昆的人必须都要遵奉: 其一是严格执行族外婚,同一穆昆的严禁通婚,婚姻只能在不同氏族间进行。但氏族人口发展是不平衡的,如有的氏族人口太多,严格执行氏族外婚确实有困难,则一个穆昆可分成两个或数个穆昆,但这必须要经过全体氏族大会商定同意后,方可划分,划分后的穆昆间,才允许互相通婚。例如玛法依尔氏族和莫拉哈尔氏族就是如此,他们原本是同一穆昆,分开后两个氏族就允许通婚了。鄂伦春人非常重视穆昆的划分仪式,届时要宰牲祭天,要请萨满跳神祷告。只有这样,才认为这是天意。如果只通过氏族大会商定,没有举行跳神仪式,虽已把穆昆划分成两个,这两个氏族间还是不允许通婚。例如玛拉依尔(孟)和乌恰尔坎(吴)这两个氏族,魏拉依尔(魏)、古拉依尔(关)、葛瓦依尔(葛)三个氏族,就因为他们划分氏族时没有宰牲祭天,所以虽已划分,但还是不能互相通婚。 其二是同一个穆昆的人,要供奉共同的祖先神。 其三是有公共的墓地,人死在异地,要把尸体运回同一个穆昆的墓地进行安葬,如距离太远、暂时不能运回的,以后也要把遗骨运回安葬。埋葬在外地,认为灵魂不安,只有和祖先生活在一起,这样才是叶落归根。 氏族大会在穆昆组织中体现最高权力的是氏族大会。穆昆中的一切大事,都要经过大会议定。一般情况下,选举穆昆达是十年举行一次氏族大会,续谱是每隔三年举行一次氏族大会。如有突发事件,氏族大会也可以临时议定召开。鄂伦春人都非常重视氏族大会,氏族长发出开会的通知,没有无故不到的。届时都驮着猎物,准时到会。氏族大会因来的人多,所以事前要做充分的准备,要搭建许多斜仁柱以备住用,要平整场地以做会场。氏族大会首先要杀牲祭天,祭祀祖先神,萨满要击鼓颂神,祭祖完后才能商议族中大事。在此期间还要举行摔跤、射箭、赛马、歌舞等文体活动。氏族大会是民主平等的,每人都可以发表意见,氏族长主持会议,集中多数人意见,作为氏族大会的决议。

旧时,满族的家庭组织与结构传承着穆昆与哈拉制。“穆昆”是家或家族的意思,“哈拉”是姓或氏族的意思。“穆昆”是最基层的家庭结构,是以血缘关系为联结的纽带,族长为“穆昆达”。穆昆组织源于氏族社会,是满族社会最基层的血缘组织。在满族聚居区中,往往是聚族而居,穆昆组织有着很强的凝聚力,同一穆昆的人,因有血缘维系,有着一种特殊的亲情,往往是一人有事,群体相助。祭祀共同的祖先,在续谱、祭祀与外家族发生利益冲突时,穆昆的凝聚力显得特别突出。 随着历史的发展,人口的繁衍,家庭的结构自然便出现了代际和亲缘关系,满族早期的家族结构是实行年长请子别居和各居的习俗。就是在一个家庭中,儿子长大了,要分居另过,但小儿子随父母。儿子虽然分居另过,但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种习俗的形成和早期满族的渔猎经济相关,因生活资料来源的不稳定,这样的家庭结构有利于生产。 当满族进入农耕时期,由于生活的稳定、生产力的发展、家庭经济的提高,曾一度义以人丁兴旺的儿世同堂为荣。这和汉族文化的影响有关。此时的家庭不仅有血缘关系,同时也有经济关系了。分家别居时,也要分家产,小儿子随父母同居,父母故去后,家产由小儿子继承。 长子在家族中有特殊的地位,家谱要由长房长支保管,家中祭祀、续谱等事宜,要由长子操办。满族非常重视家族的接续,兄弟中没有子嗣的,要在近支中选子侄为继嗣,以此接续香火,但长子不能过继。 和汉族不同的是,在满族的家中,女人的地位比较高,家庭中诸如生产、经济、人际关系等,都由女人主持,在某种程度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的遗风。在满族的家庭中有重小姑的习俗,特别是未出嫁的姑娘,在家中兄嫂都要高看一眼。出嫁后,姑奶奶在娘家也受最高礼遇。 哈拉是满族的姓氏,是由同一姓氏的穆昆组成的。穆昆可分若干支,同一哈拉的不一定是同一穆昆,但同一哈拉的穆昆都是同一姓氏。据《清朝通志》载:满族的姓氏有647个,在这些姓氏中,有同宗异姓,也有同姓异宗。 以血缘为群体维系的哈拉和穆昆,都要定期召开全体大会。民主、公正地推举年长或有出色生产经验、受到众人拥戴的人做氏族长“哈拉达”或家族长“穆昆达”。哈拉达、穆昆达分别负责掌管氏族、家族内部的婚姻、祭祀、续谱,联合进行渔猎生产,召集公众大会及竞技活动,裁决族内的纠纷、争讼等事宜。清末民国时期,哈拉达和穆昆达受到统治者的控制,一般由官方委派任命,这就在家族的结构上染上了官方的色彩。

达斡尔族的家庭结构是世代传袭的哈拉莫昆制,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群体。据史料记载,达斡尔族从明清以来大约有达斡尔、金克尔、阿尔丹、克音、鄂尔特、胡勒达斯、卜吉特、索多尔、纳迪、吴然、毕力央、苏鄂尔、敖拉、鄂斯尔、莫尔登、庆热、德都勒、托木、熟贝勒、乌力斯、鄂嫩等21个哈拉。 哈拉这一共同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占据着一定的聚集地,共同组织生产活动,实行严格的族外婚,实行民主管理的职能。全哈拉的管理者是“哈拉达”,即部落族长。哈拉达不是自封的,是由全哈拉民主选举产生的,他负责制定本氏族的礼仪,组织生产,摊派贡赋、杂役,维护氏族内部秩序,监督习惯法的实施等。 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哈拉中又衍化出来了莫昆,“莫昆”是哈拉的分支,一个哈拉包括几个莫昆,同一莫昆的成员,血缘关系就更近一层,对家族有着更直接的约束力。 管理莫昆的人称为“莫昆达”,这不是自封或由官方任命的,是由莫昆全体会议,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的。莫昆达当选的条件是成年男子、办事能力强、主持公道、精明强干、在全莫昆中有很高的威望,只有这样的人才能当选。当选以后,如办事不公、触犯习惯法、不能为族众所拥戴,族众有权提议召开莫昆会议,可以罢免,另选合适的人当莫昆达。 莫昆达的职责是处理莫昆中的日常诸种事务,召集或主持莫昆会议,讨论决定族内重大事项和案件,管理柳条边、封山育林等关系族众利益的自然资源,调解族内诉讼,惩处违反习惯法的族人,教育族众遵守习惯法,尊老爱幼。上述是对莫昆内部的职责。莫昆达还负责对外部交涉,是全莫昆的全权代理人。 莫昆达没有任期,不脱离生产,没有特殊的报酬,也不享受任何形式的特权。17世纪初,随着达斡尔族内部的贫富分化,氏族贵族的出现,哈拉达和莫昆达便不再选举了,渐渐失去了氏族民主制度的职能,已由官方任命了。 在莫昆中,父系大家庭称为“贝功”。在20世纪以前,人口多达四五十人的贝功还在达斡尔族中普遍地存在着,家中三五间的正房住不下,还需建厢房居住,以四世同堂为荣。贝功实行房屋、土地、牲畜共有,全家同吃同住同劳动。个人也可以有小份子,如牛、鸡、猪等,这些小份子归个人所有。 管理贝功事务的是“贝功达”,译成汉语即户长。达斡尔族有尊老的美俗,家中的大权,必须由长辈行使,如果祖父在世,就由祖父做贝功达,如果祖父不在世,便由父亲做贝功达,父亲不在世,要由长兄做贝功达。也有个别家庭,父亲在世,由儿子当贝功达,但家中大事,儿子还是要请示父亲,父亲同意了,才能决定。有的家庭,父亲年老体弱,长兄软弱无能,也可以让弟弟做贝功达,尽管如此,家中大事,也不能一人独断专行,需经大家相商。

鄂伦春族的凝聚力在世代传承中,习惯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氏族不成文的习惯法,族众都自觉遵守。在社会生活中,氏族成员如违背了习惯法,穆昆达就要主持召开氏族大会,由大会议定如何惩处,随后由穆昆达亲自组织执行,其他族人不得私下施行,否则也要按违犯习惯法来论处。 如果氏族成员违犯了习惯法,一般首先进行说服教育,如果说服教育无效,便要施以棍刑。棍刑是用柳棍痛打屁股,棍打的数量,要视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鄂伦春族的族规有死刑,对违犯族规特别严重的,才能施以死刑。 对虐待父母的逆子,要施以棍刑,如屡教不改,便施以绞刑。本氏族的成员如被他氏族或他民族的人伤害和侮辱,本氏族有义务为其进行血亲复仇。 鄂伦春族实行严格的族外婚,严禁氏族内通婚,如有违犯者,要严厉劝阻,如不听规劝,便施以棍刑,对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绞刑。同一氏族内的男女如果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首先严厉规劝,不听者,施以棍刑,对屡教不改者,便处以绞刑。如果不同氏族的男女私奔,本氏族不能惩处外氏族的人,要分别由所在的氏族进行处理,抓回来后要处以棍刑,严重者要开除族籍。 氏族成员逃离本氏族者,如果三年未归,而且音信皆无,便开除族籍。如果这期间被抓回本氏族,便施以棍刑,严重者处以死刑。 对氏族内的杀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论处。如果确实是误伤,是无意杀人者,要求杀人者埋葬死者,并要给死者家庭赔偿10匹马,这一杀人案就算完结。如果是有意杀人,杀人者要偿命。

鄂温克人有严格的族规和家法,其具体执行者为哈拉达和莫昆达。哈拉达是氏族长,莫昆达是家族长,他们都是经族人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在鄂温克族中,每一个哈拉都有一个哈拉达和一个副哈拉达。 因为鄂温克人崇拜萨满,认为只有萨满才能解脱人们的灾难,所以哈拉达一般都由萨满兼任。哈拉达没有限定的任期,这要由他们的实际领导能力和族人对他的评价而定。如果他为族人办事公道、认真,在族人中有很高的威信,便可以连选连任。哈拉达没有什么特权,他要和族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和族人一样参加分配。但他在执行族规和家法时,却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哈拉达有权批评教育族内犯有错误的成员,有权处理族内发生的一切纠纷,有权主持召开全哈拉的大会研究解决哈拉内的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如审判触犯族规家法的氏族成员、收养异族人、决定血亲复仇等。 莫昆达是家族的首领,鄂温克语称为“新玛玛楞”。一般是在每年祭敖包时,全体家族成员开会选举的。莫昆达是由德高望重的长辈担任,他必须办事果断、公正,有能力,勇敢,有丰富的生产和生活经验,而且他必须是一位优秀的射手。一般任期为三年,但如果品行不端,也可以由家族会议随时罢免。奠昆达和哈拉达一样,没有什么特权,平时和族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一样参加分配,但他必须是一位全家族生活和生产的组织者,又是生活资料的分配者。族中遇有大事,由他召集乌力楞会议加以解决。乌力楞会议是莫昆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有每个家庭的家长才有资格参加。在乌力楞会上,莫昆达对违犯族规家法的成员,有权责打25-60板子或鞭子。处理违犯族外婚制、杀人的家族成员,莫昆达在会上当众打开族谱,有权将其开除族籍或处死。 莫昆达有权处理族内的各种纠纷,如违背族内的禁忌,对长辈不尊不敬,在族内不团结,不关心鳏寡孤独的老人,酗酒闹事,同氏族中发生男女性关系等,都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加以惩处。 鄂温克人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惯俗,主张“腿断断在裤子里”、“头破破在帽子里”,如有人违背了这一习惯法,要受到全氏旗人的谴责。 在探讨鄂温克人的族规家法时,还有一个特殊的现象也很值得注意,即清代的鄂温克人的蓄奴制,对家奴的一些特殊的规则。清代,统治者为了羁縻鄂温克人,在战争中抓到的一些俘虏,赏给作战有功的鄂温克人。据《黑龙江志稿》载,当时仅在东布特哈,即今黑龙江省的讷河、克山、克东、德都等县,就有474户、1323人。这些奴隶是世袭的,改姓主人的姓,被当做主人家庭中的一员看待,但其地位低于主人,有些特殊的家规,如奴隶不能和主人同桌吃饭,不准住主人的西屋和南炕,不能参加狩猎,不能去当兵打仗,只准参加耕种、放牧和家务劳动。 开始,女奴隶可以和主人的儿子结婚,也可以替主人的女儿出嫁。后来改为奴隶只能和奴隶结婚,而且只有不同姓氏间的奴隶才能结婚。主人可以按照规定,把奴隶转送或出卖。小主人把老奴隶尊为长辈对待。老主人死了,如没有继承人,家奴可以为主人办理丧事,可以继承主人家的财产。这一蓄奴现象,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才被彻底废除。

旧时赫哲族的族规和家法是无文字的习惯法,其具体执行者是哈拉达和莫昆达。哈拉达是氏族长,奠昆达是家族长,他们是由族人大会公选的,其条件是辈分高、年龄大、在族中有很高的威望、有办事能力且办事公道的人。老哈拉达、莫昆达死后,再公选新的哈拉达、莫昆达。起初不是由其子继承的,后来由其子继承,如其子不能胜任,则召开全哈拉、莫昆会议,再由族人公选。到清代,哈拉达、莫昆达由清政府认可委派,这就带有官封的味道了。 按照族规与家法,在氏族内部,哈拉达和莫昆达有召集氏族大会议定处罚的权力,族内的各种纠纷,与氏族外的各种关系的处理,都由他们来确定和处理。同一哈拉和莫昆的男女,严禁通婚,认为骨血不能倒流。按照习惯法,杀人者处死,如属误杀,则酌情处置。如在街律口一带,从前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人上山狩猎,误伤其叔父。事情发生后,哈拉达召集氏族大会,讨论处理这件事,大家议定,确属误伤,哈拉达决定,好好埋葬死者,费用由其负担。同一氏族内,有互助的义务,对族外,有血亲复仇的义务,同一氏族的成员,都要维护本氏族的名誉和利益。 赫哲族是一个尊老敬老的民族,讲究族规,敬重长辈,不论尊卑贫富,只讲长幼辈分。长幼相见,小辈要向尊长行跪拜礼,尊长吻小辈之颊;平辈相见,以抱拳为礼。子女外出,要给父母叩头行礼,归来后要给父母叩头问安。父亲、伯父、叔父处罚子侄,别人不能讲情,只有舅父能讲情,俗谓“娘亲舅大”。儿媳不能随便进公婆的屋里,不准和公婆同屋吃饭。兄弟媳妇不能和夫兄说话,即使有事情商量,也只能让别人带话。小叔子和年轻的嫂子可以开玩笑,但对老年嫂子特别尊重,俗谓“老嫂如母”。对这些家规家法,族人都自觉遵守,如有违犯,要受到族人的共同谴责,要受到族规和家法的惩处。

清太祖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二月命大臣额尔德尼和噶盖,根据蒙文字母和满族语言特点创制了满文,推行国中,从此以后,满族均用满文创立族谱。努尔哈赤的满文《玉牒》,就是典型的谱系表。时至康熙年间,由于满汉文化的交融,出现了满汉文合璧的族谱,至清末民初,满族的族谱便都译成汉文了。 满族的族谱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为线索的,即高祖、曾祖、祖、父、本身、子、孙、曾孙、玄孙等九代传承。满族立谱有明确的目的,即为“明世系、别支派、定尊卑、正人伦”。“支派繁衍及居住变迁,必须谱书,以辨亲疏长幼之常。” 由于族中对修潜的高度重视,在世代传承中便形成了特定的族规,凡立谱或修谱,必由穆昆达主其事,他要和族中的“老岗子”(辈分最高者)及族中有威望者共同商议立谱或修谱等事宦。立谱或修谱的时间,因族系的不同,所居地域的不同,所选的时间也不同。有的选在龙虎年修谱,其寓意是取“龙腾虎跃”的吉祥之意;有的因族中人丁稀少,专选鼠年修谱,因鼠繁殖迅速,以期修谱后能子孙繁盛。在黑龙江宁古塔一带的满族中,一般都是五年一小修,多是分支修谱;十年一大修,即全族修谱。传系至五世分支,俗谓“出五服”,又称“分支立谱”。 续谱时要选吉日良辰,一般是在农历二月举行。有的族中专门有修谱的“谱房子”,这里专门供奉族谱,届时族人齐集,穆昆达净手焚香,双手请(拿)起覆盖在谱匣上的红布,打开谱匣,请出谱书,这一仪式俗谓“请谱”。然后高悬谱书,族众瞻拜,俗谓“晾谱”。然后按辈分排列跪于地,行叩拜大礼,俗谓“拜谱”。礼毕,年轻后生、外道亲族,呵趋前瞻拜,抄录本支的世系。这时,由族中公推的“秀才”续谱,其方式是把已故的人名用墨涂成黑色,用朱砂填写生者的名字。姑娘不上自家谱,因要出嫁,媳妇的姓氏附在丈夫旁。续谱完毕,由族长向族众宣教,讲的内容多是孝敬老人,勤劳致富,扬善抑恶,增强家族观念。还有的要由族长或萨满向族人讲“乌尔奔”,即传说、传闻、英雄神话、祖先业绩,激发族人的自豪感。然后阖族欢宴。 居住在宁古塔一带的满族,续谱时又有特点。修谱时族人会集,先祭祖坟,然后悬谱共祭,祭后抄谱。宁古塔满族的习俗是“活人不入谱”,人死后,抄谱时由其子头顶族谱,面向外跪,续谱者净手立书死者名字,此为“上谱”。满族古俗是“女不卜谱”,到清朝中期,才开始把妻妾的名字附在丈夫名字的旁边,但不写名,只写某某氏。新添人丁,另有小册记载。

满族为什么要举行避灯祭?学术界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纪念佛托妈妈,瓜尔佳氏称为“达玛法”,义称“大佛门”。佛托妈妈原是明朝李总兵的爱妾,因她救了努尔哈赤,触怒了李总兵,李总兵把她打死后扒得赤身露体,努尔哈赤曾向她发誓,认为她是再生父母,得帝后先敬夫人,后敬父母。因她是赤身露体的.所以祭时要避灯。另一种传说是早年举行祭祀时,青年男女就在此时寻爱,所以要避灯。其实这一习俗的形成是对女神的崇拜。 满族人吃祭肉称为“吃肉大典”。《呼兰府志》说:“朝祭讫,食福胙,亲友毕至,方盘代几,实肉其中,盆下藉以油纸,不设几案。”瓜尔佳氏的食肉大典也正是这样,能吃者为喜,准来吃都欢迎,这是原始的均分猎物古俗的遗留。 满族人认为宇宙分为上中下三层,通常称为“三界”:上界曰天,居住着天神、各种自然神以及动植物神,祖先神也都居住在这里。中界日地,人及万物居住在这里。下界日地狱,地神及魔鬼居住在那里。索木杆便是神杆,是神树的象征,神杆能通上界,所以祭杆也就是祭天,祈求祖先神及诸神保佑平安丰年。祭时要把饭和肉装入索木杆头的草囊。这是为『-祭祀乌鸦,对乌鸦的崇拜。满族是把乌鸦视为神鸟,民间更有乌鸦救主的传说,祭天的同时也是为了祭乌鸦。祭祀时所用的三块神石、帐篷,是对渔猎生活的留恋,祭祀中在院中吃的称为“小肉饭”,在屋里吃的称“大肉饭”,这都是对野炊的回忆。 祭祀中的换锁祭实际是对生殖的崇拜,祭祀时所用的鱼,足象征多子多孙;所用的柳枝,柳叶形如女阴,满族视为始祖神。换锁这一信仰习俗,是祈求后继有人、人丁兴旺。瓜尔佳氏的家祭,在传承中形成了规则,祭祀的时间、场所、程序、神器、供品、礼仪、祭文,族众都必须遵循,其规则是单独成册的。 修族谱修谱是族中大事,历来为族众所重视。满族的家庭观念形成以后,家长便有绝对权威了,俗谓“家事统于一尊”。由于子孙的繁衍,为了记述家史,理清支庶地位、族人辈分、分支迁徙等诸多家事,记录于文书内代代相传,这样就形成了修族谱的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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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赫哲人发展历史的学者们,对赫哲人发展的历史及其社会性质、家庭结构,看法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在1949年前夕,赫哲人还处于原始氏族公社制阶段。但有的学者认为,赫哲人的祖先,早在1000余年以前,私有制已经出现,在社会中已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始血缘关系的纽带已经破裂。从赫哲人的民间说唱《伊玛堪》中,人们便已经得知,当时的赫哲人,为了争夺人口、渔场、土地、妇女而屡屡发生战争,部落间因血亲复仇的战争也经常发生,外族入侵的战争,其规模更是非同小可。正因如此,在1000余年前,赫哲人就已摆脱了原始公社所有制的束缚,进入了被经典作家称为“军事民主制时期”。这不同的见解,更激发了人们对赫哲族历史研究的兴趣和对赫哲家族风俗研究的兴趣。 赫哲人由于居住的地域不同,在历史的发展中,其社会性质的演变也是不平衡的。清太宗皇太极统一了东海窝集部.其中包括了很大一部分赫哲人,他对赫哲人的治理,没有采用州县制,而是尊重赫哲人的家族风俗,实行了哈拉穆昆制。 居住在三江平原的赫哲族,在17世纪上半叶,还处于父系宗法氏族阶段,管理本氏族内部事务的组织形式称为“哈拉穆昆”。“哈拉”是氏族,因音转的原因,有的写成“喀喇”。“穆昆”是家族,也称“宗族”。在19世纪60年代前,哈拉穆昆既是赫哲人的氏族组织,同时又是清朝政府在这一带所设置的地方行政机构,按血缘或地域关系,设“哈拉达”即氏族长或“穆昆达”即家族长。有的设“噶珊达”,即乡长。在氏族关系上,赫哲族实行多哈制,赫哲族“多哈”是亲属的意思。这是一种氏族联盟的形式,多哈要求其成员共同参加血族复仇战争,共同遵守族内法规,如严格禁止族内婚、实行氏族崇拜、实行氏族审判、亲属继承财产、寡妇实行内嫁、要维护本氏族的共同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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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朝鲜族是从朝鲜半岛迁入中国东北的朝鲜人。据《宁安县志》载:“本清室受命之初,朝鲜人来归化者,列入满洲籍者如朴氏、金氏、王氏、李氏,皆著在氏族通谱。”这里所说的“清室受命”是指哪一年呢?应该是顺治元年(1644年),可是,在17世纪中叶,在黑龙江省宁安县即古宁古塔地区,就已经有朝鲜族在那里安居了。据《清朝通志》记载,清初有42姓朝鲜族加入了满洲籍,这些朝鲜族的祖先,大多是后金天聪年间(1627-1635年)来东北的,对韩氏有这样记载:“韩氏:韩云,正红旗人。国初,同弟韩尼来归,授二等轻都尉……韩尼授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其四子,那泰,任黑龙江副都统。”其42姓中有金、韩、李、朴、张、傅、柏、洪、崔、刘、黄、冈、杨、陈、吴、文、孙、丁、任、尹、宋、徐、车、万、江、边、何、闵、林、佟、瓦、耿、马、郑、曹、郭、沈、方、秦、孟、田、辛等。 现代朝鲜族的姓氏有250多个,其中人数较多的姓氏是金、李、朴、崔、郑、姜、赵、尹、张、林、韩、申、吴、徐、黄、宋、安、柳、洪、全、高、文、孙、梁、裴、白、曹、许、南等姓。朝鲜族的姓氏除单姓外,还有复姓,如南宫、鲜于、独孤、东方,皇甫、诸葛、司空、西门等复姓。 朝鲜族的家庭多为祖孙三代同居,辈分高的男性为家长,家长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家庭中的经济和其他诸事,都要由家长决定。在朝鲜族的家庭中,媳妇的地位最低。家庭中有明确的分工,男人主外,耕田、打柴、放牧、做繁重的体力活;女人主持家务,同时还要下田插秧、锄草。按照古老的习惯法,男人不做饭、不料理家务。 家庭内尊卑有序,敬老成风,晚辈不能在长辈面前喝酒、吸烟,如无法回避时,晚辈要背席而饮。饮酒、吸烟父子不能同席。吃饭时要先给长辈老人盛饭上菜,等长辈和老人举匙后,全家人方得用餐。在路上遇到认识的长辈和老人要问候让路。 朝鲜族的遗产是实行幼子继承制,小儿子和父母住在一起,父亲死后,幼子继承父亲的家业。